現階段重要稽查勤務項目
水污染列管廠場、事業稽查、採樣
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所稱廠、場、事業,依其廢水排放量及污染程度、作業規模等加強列管。排放廢(污)水經採樣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依「水污染防治法」處以新臺幣六萬 ~ 二千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撒銷其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又列管廠場、事業應視規模依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並定期申報相關紀錄,相關管制作業由本府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綜理之。
醫療院所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稽查
醫療院所之一般事業及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妥善貯存、清除、中間處理及處理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於貯存、清除或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違反規定者,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業作業場所,清除機構跨區營運、清運車輛污染環境稽查
停車場或轉運場污染環境以及車輛滲漏或棄置廢棄物污染環境者 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至於涉及無照營業或營業過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等相關規定者,報請本府環保局環境清潔管理科及廢棄物處理管理科依權責查處。
飲用水列管場所及自來水直接供水點稽查、採樣,(水質保護區稽查)
對於設置提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的場所(如學校公共場所等)及自來水系統、淨水場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予以列管,並派員稽查其有無依規定對設備進行維護與管理,對於違反規定者,予以抽樣送驗,經檢驗確定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或「水源水質標準」者依法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於違反「飲用水設備維護及管理辦法」規定者,則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營建、道路管線工程施工污染稽查
工程施工若未做好妥善之污染防制措施及環境管理,易造成各類環境污染。如塵土飛揚空氣污染,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而若造成泥土、廢棄物污染路面、水溝者,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或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棄置垃圾、建築廢料於水體者,依「水污染防治法」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外,施工噪音超過管制標準,經告發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依「噪音管制法」處以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之罰鍰。
機車排氣污染稽查
一、基本規定:
- 依規定新車出廠滿5年即須要每年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使用中機車實施排氣定期檢驗期限為每年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至次月份間。
- 定期檢驗不合格之機車,應於1個月內複驗合格。
二、定檢規定:請機車車主攜帶行車執照至環保署認可委託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站實施排氣檢驗。
三、檢驗地點: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站之站址查詢 。
四、罰則:
- 機車逾期未實施排氣定檢者,處新台幣500元。
- 機車於定檢期,排氣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1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者,處新台幣1500元。
- 機車逾期6個月仍未實施排氣定檢、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台幣3000元。
- 機車逾期6個月以上,仍未實施排氣定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柴油車排煙稽查
經本大隊稽查人員目測或目視柴油車排煙超過標準者,送請本府環保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通知至定點以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法(動力計)檢測,另派員不定期至各公車停車場以濾紙反射式煙度計檢測,經檢測排煙不合標準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餐飲業污染環境稽查
對於餐飲等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者,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於垃圾、廚餘等污染路面、水溝、防火巷等,得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或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汽修業污染環境稽查
對於汽修業使用含有機溶劑之油漆、從事噴漆或烤漆而無有效污染防制設備(施)時,若因此而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十萬元或以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另作業過程油污或其他廢棄物污染地面或水溝時,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或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從事汽車保養所業務者(不含校正與補漆、翻修、板金等),其噪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而從事汽車修理廠業務者(含校正、補噴漆翻修、板金等),則必須符合工廠之管制標準,若超過管制標準,經告發限期改善後,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噪音管制法」規定,屬營業場所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屬工廠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噪音污染稽查
行政院環保署102年8月5日修正發布「噪音管制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各管制區時段區分,以符合民眾生活作息時間。增列週期性變動、間歇性變動、百分率音壓位準、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及整體音量之定義。
二、增訂欲測量音源之背景音量修正公式,並將修正值細分如附表背景音量修正表,以提高測量值之精確度。
三、將非擴音設施音源量測地點改採正面表列方式,並修正部分文字以明確化測量地點選擇時之優先性。
四、增列測量時之氣象條件規定,以茲明確。
五、增列初測時應將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予以記錄,以作為複查時之依據。
六、修訂週期性變動噪音、間歇性變動噪音、營建工程及風力發電機組噪音評定方法之條列方式以茲明確。
七、針對第一類到第三類管制區加嚴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各時段低頻噪音(20 Hz 至200 Hz)噪音管制標準值三分貝(dB(A))。而全頻噪音(20 Hz 至20 kHz)除營建工程針對第一類至第三類加嚴三分貝(dB(A))外,工廠(場)、娛樂場所及營業場所則將第二類及第三類管制區各時段噪音管制標準值加嚴三分貝(dB(A))。
八、第一類夜間時段外,加嚴其餘各類管制區各時段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三分貝(dB(A))。
若民眾欲進一步瞭解該標準修正內容,歡迎逕上網(環保署網址 )或電洽本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話:27287249)查詢。
公害陳情報案
為及時處理民眾公害陳情之案件,提供以下四個管道供民眾選擇(請說明污染情形,詳細時地及連絡方式)
- 以電話向1999市民熱線電話申訴、陳情及通報派工,目前初步規劃有6項為民服務通報項目(場所與設施噪音舉發、污染舉發、大型廢棄物清運聯繫、鄰里無主垃圾清運、雨水下水道側溝清淤、道路油漬及道路散落物),於民眾通報後一定時限內完成服務。
- 以電話向行政院環保署報案專線(0800-066666)陳情, 如選擇本市辦理,該電話將逕轉接予本市1999市民熱線統一受理後,將轉交本局權責單位查處。
- 以網路線上向行政院環保署全國統一網站報案,環保署受理後亦將透過與各地方政府環保局連線之網路交查,查處結果於線上回覆至環保署,陳情人可在七個工作日後進站查詢處理之結果。
- 以電子郵件向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反應。單一陳情系統,市府將轉由權責機關查處後上網回覆。
為達到「1999受理服務、機關同步接辦」,讓服務無落差、聯繫無細縫,並達到「一碼全服務」之市政服務整合目標,請多利用1999市民熱線報案。
重要稽查勤務項目
勤務中心暨其他來源之公害陳情案件查處
- 水污染列管廠場、事業稽查採樣
- 醫療院所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稽查
- 廢棄物代清除處理等作業場所、清運車輛污染環境稽查
- 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列管場所及自來水直接供水點稽查、採樣
- 營建、道路管線工程施工污染稽查
- 機車未定期檢查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
- 柴油車排煙稽查
- 餐飲業污染環境稽查
- 機動車輛噪音稽查
- 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稽查
- 露天燃燒
稽查寫真
空氣污染防制 | 噪音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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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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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市自來水管線分布,選定監測點定期檢測水質,確保本市自來水之供應品質。 |
水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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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市水污染列管廠商加強定期檢測放流水水質,確保水體水質之控制。 |
廢棄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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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資源再利用,加強針對本市列管超商等販賣業者設置資源回收標示稽查,暢通回收管道以方便民眾作資源回收。 |
空氣污染防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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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眾定期檢驗機車排氣情形,於路邊實施攔檢稽查,確保空氣之品質。 |
機動車噪音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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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改裝車排氣管噪音,會同警察局於路邊實施攔檢稽查,確保環境安寧。 |
露天燃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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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加強巡查及使用空拍機即時監控,遏止露天燃燒農業廢棄物行為,確保空氣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