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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陳情結果或訴願決定不服時,怎麼辦?

對於陳情結果不服時,可向本局遞送訴願書,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以受理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若對訴願決定不服時,可於收受決定書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